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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通向中国特色非遗保护的一把钥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十年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7日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我国的非遗保护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不断增加,代表性传承人队伍不断壮大,非遗保护能力不断提升。文化生态区建设为主的非遗的整体性保护、过程中提升效率和产量为主的生产性保护等创新实践独树一帜、影响深远;构建了以四级名录、四级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传承人群体庞大、受众多、民众认同广泛且可持续的非遗保护传承体系。非遗保护深入人心,民族的、地方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全面保护、传承、弘扬和发展,进一步建立起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非遗的依法保护,成为通向中国特色非遗保护的一把钥匙。

顺应历史发展,开创中国非遗保护事业。中国开展的非遗保护,既有国际层面的影响,也有自身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自身发展,即改革开放后由传统的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以及带来的巨大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并使传统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思维方式等受到巨大冲击,是自觉地开始传统文化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肇始。20世纪80年代的十套集成工作、20世纪末的传统文化抢救工程等,都是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实践。而其根本原因有三:一是现代化及其带来的对于传统农耕文化或游牧文化等基础上产生和传承的传统文化的冲击;二是世界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对于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巨大影响和直接冲击;三是美国等强势文化对于世界其他国家文化的单边影响。因此,从世界和中国的层面看,非遗保护是顺应历史发展,是对文化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保护,是对自身历史文化的保存和对自我身份确认的一种实践。

如果说,单纯从优秀或特色民族文化层面出发的保护是基于对传统文化重要性认知基础上的一种保护,那么,非遗保护则是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人类共享性文化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从2001年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开始,其影响是渐进式的、逐渐积累的。如果对第一批名录中的昆曲是好奇,对第二批名录中的古琴艺术则是感叹——在濒危中获得拯救而重生。真正让国人认识到非遗保护重要性的是2005年开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和确认,这一持续开展并伴随着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确认和其保护实践的系列政府工作,以及随后建立起来的四级名录制度、四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回望并重新确认了传统生活中那些精彩和个性化的民族或地方文化的价值,开创了中国非遗保护事业的辉煌并使它的影响深入人心,成为一种前无古人的运动、工作和制度。

适应中国国情,构建中国保护体系。中国有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众多民族和众多人口分布广袤的中华大地,生活于高山、平原、丘陵、高原、江海、草原甚至沙漠区域。为了适应不同区域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中华民族的先人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了丰富多样的文化和文化表现形式。古人所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便是这种文化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写照。为了适应这种多民族和同一民族分布或散居于不同民族间从而构成历史常见的文化交融互鉴、和谐共生的现象和国情,我们需要构建符合这种国情的保护体系。从2005年开始的非遗保护,到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这期间我们有充分的讨论和实践。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常明确,非遗的主体是“各族人民”,目的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而保护的宗旨是为了“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不仅凸显人类共享性,也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全面、有序和系统地保护非遗提供了最重要的武器和支持。它在非遗项目资源的调查、项目价值的挖掘、项目名录的建立和四级项目名录的构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四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形成;合理地开发、利用、宣传、教育、研究和传播,鼓励各地根据自身需要建立地方性保护条例、开展多种形式的非遗保护实践等方面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仅对保护体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和意义,而且对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和认定以及如何完善及退出等都做了原则上的规定,使非遗保护真正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依法行政。

从根本上看,项目制或类似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国际上有先例,不能说是我们的独创,但四级代表性项目制度、四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保护措施和体系建设,则是我国非遗人的创造,是中国在适应国情并吸收其他国家保护经验基础上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创造。因此,它深得各族、各地民众的喜爱和认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服务多样文化,开创中国保护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为中国这个多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和丰富性并存的国家在保护特色、个性化的优秀传统文化方面,提供了保障。非遗保护的代表性项目制进入中国后,2005年第一次国家层级的申报就实行分项和分类制,申报时共有16类,公布后则归并为10类,而这10类非遗的分类制度,后来的一些名称上虽有变化,但本质上则是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有关非遗的概念进行划分,使申报和保护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适应我国多样文化并存的国情,覆盖了优秀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实现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遗概念和保护对象上的接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是提倡社区、群体或个人对于非遗的确认,包括价值和可持续性,其文化伦理是建立在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自我认同基础上的。文化多样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正是非遗项目个性化和差异化在社区生活中得以存续并实现可持续的根本,它源于社区、群体或个人的认同。因此,不同的非遗项目内容、仪式或表现形式差异巨大,需要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法或方式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视公约中有关鼓励各国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技术和方法保护非遗的精神,在整体性保护(26条)、宣传研究和教育(32条至34条)、展览展示传承场所建设(36条)、合理开发利用(37条)等展开实践和工作,目前中国非遗的文化生态区保护模式、生产性保护方式、非遗进校园的模式、文旅融合的保护利用结合模式、传承人群研培计划模式等,都是依法开创的中国非遗保护实践,并在保护过程中证明具有积极的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坚持长期保护,完善依法保护体系。非遗保护一开始就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已经拥有完整的保护管理机构和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非遗保护长期实践并可持续的保证,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非遗保护办法、条例,则是非遗保护不断深化的保障。从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通知到2006年原文化部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及2010年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2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指导意见等,到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成立后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出台和修订,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目前有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已经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可以说,依法保护的体系已经建立。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职能部门的积极努力、长期不懈地工作,目前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存在的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有关公民直接申报持有的非遗项目,非遗保护中对于项目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中的税收优惠等也一定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并使我们的依法保护不断完善。

非遗保护工作是21世纪以来有着自身社会发展内在逻辑的工作,今天我们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全面保护,也是基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发展的特殊逻辑,既是对传统的扬弃基础上的弘扬,也是对传统文化自信基础上的一种传承和发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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